关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向社会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成果服务,我们对原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必要性
《暂行办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一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对政府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出新要求;二是在现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申请材料繁琐、申请程序复杂等影响了成果高效提供使用,尤其是政府部门等用户反映较为强烈;三是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新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地理信息成果保障服务。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审批权下放
近年来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委托省级主管部门审批1:5万基础测绘成果等国家级成果。结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管理实践,《办法》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更加方便申请人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关于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办法》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
(三)关于缩短审批时限
《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四)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按照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原则,《办法》第14条明确了申请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第15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第16条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五)细化销毁要求
针对申请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我部根据销毁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和细化了申请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六)其他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对《暂行办法》中“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提法相应调整为“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如需转载请标注原始出处。